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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行“放假”,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吗?

例如:单位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强行给员工“放假”2个月,该期间不发工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支付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其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以此要求辞职,单位不仅需要不发工资,还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出现经营困难,可以与工会协商,实行一定期间的停工或者停产,在这种情形下,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没有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按《工资暂行条例》以及地方法律法规(广东地区的可以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重新与员工确定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