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员工离职后多次要求企业补发其周六的加班工资,不久企业收到了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企业因认为已经给足了加班费,所以没有理会。但不久企业的账号就被法院强制执行了2万.多元,查询才知道是支付令生效后员工又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面对这种事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实质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因此,单位在收到支付令后只需要提出一个书面异议材料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然没有实质审查书面异议的义务,但是对于仅仅以“资金不足”等类似理由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是不会采纳的,支付令依然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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