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员工与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员工联系了另一家待遇更好的企业,但因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一直苦于没有借口离职,2007年4年,因企业内部财务整顿,没有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2007年5月9日,该员工即以企业拖欠工资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其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那个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前支付;(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在这种情形下,员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完全可以得到支持的。 用人单位尽量应该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完成工资发放,如确有困难,可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推迟支付,但延长时间尽量不要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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