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是一家冷饮产品生产厂,在夏天生产旺季时每天均需加班,但在冬季时往往连正常上班时间都不能排满,未减少成本,该企业将夏天的加班时间全部安排在冬季进行补休以减少加班费支出,该做法可行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能补休或者调休,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因此如果该企业将所有加班都进行补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于工作任务有很强季节性的企业,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半年或者一年作为一个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从而减少加班费的支出,降低用工成本。但是在取得劳动部门的批准前,企业还是应当遵守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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