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均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可以向燃气经营者报告,也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燃气安全管理,提高社会防范意识,可以有效地减少、避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损失。
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经营者等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和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接报制度,切实保障相关报告得到处理,例如对报告进行文字及声像记录,按照报告的严重程度及时自行核查或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组织抢险、抢修,报告者有反馈要求的应进行反馈,对于报告燃气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隐患、避免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单位或个人,接报单位可以建立奖励制度以示表彰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