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为防止由于燃气用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也作出了规范。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有关的售后服务义务,以保证燃气用户能享受到合格的售后服务。为此,本条针对这两类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
一是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包括:(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盗用燃气的。《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用气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的违法情况,包括:(1)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2)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既包括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罚款,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即燃气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后,首先是责令其限期改正,只有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的,燃气管理部门才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区分单位和个人这两类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罚款额度,这主要是出于不同主体经济实力不同的考虑。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不同主体违法情节的轻重,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额度内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可以并处罚款”的理解是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但是不能单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究竟是处以罚款还是不处以罚款,由公安机关视违法行为的轻重酌情而定。据此,对盗用燃气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可以酌情在500元以下的法定额度内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可以酌情在1000元以下的法定额度内并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