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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对燃气设施未尽相关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建设工程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避免燃气安全事故。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有罚款。燃气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在规定的幅度内依法对罚款数额作出裁量。

(二)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违反了本条的规定,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就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本条还规定了与刑罚相衔接的过渡性条款,即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