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气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本条是对本条例中有关“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用语含义的说明。
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项是对燃气设施含义的说明。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本条第二项是对燃气燃烧器具含义的说明。燃气的使用范围宽泛,涉及居民家庭用户和餐饮、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商业用户,等等,应用到炊事、采暖、供热、制冷、分布式能源、交通等社会生活和生产的众多方面,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节能环保主要取决于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和安装质量以及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守则,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和管理的水平关系燃气用户的合法利益,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对燃气燃烧器具含义作出说明,有利于本条例的理解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