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意味着从某日开始,某种行为要接受法的调整,而且新法的实施日往往是旧法或者内容与新法相抵触的同级或低级法的内容的废止之日,从这一点来看,法的实施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的颁布和生效是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我国法规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五种格式。一是,自法规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规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生效;三是,法律公布后先经过试行,然后又立法机关修改补充,再作为正式法规公布实施;四是,比照其他法规以确定本法规的生效时间。五是,自法规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具体法规的施行日期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从上述五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
依照本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在公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留出一段时间,
是考虑到城镇燃气管理是一项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需要有一段时间被各方所了解和熟悉,同时,在条例颁布之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规范本地方的燃起管理活动,条例公布以后,在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相符合的规定都必须做相应的修改。因此,本条规定,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便行政部门做好条例实施的必要准备工作,给各地的法规和规章清理留出一段必要的时间。同时,这一段时间也是宣传教育的时间,由于城镇燃气管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熟悉本条例,才能更好的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施行。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理,本条例生效以前的城镇燃气管理活动,不适应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