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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应对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破坏。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迫性,这就要求燃气经营者及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快速做出反应,及时进行抢险、抢修。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抢修实施主体是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以上部门报告。之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燃气经营者的应急救援力量比较有限,当事故情况复杂或出现重大事故甚至是特大事故时,无法有效地协调参与处理事故救援的各方。因此,为统一有效的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处理,此时实行政府主导救援方式,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第二款则规定了当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管理部门对于事故处理应当负有的义务。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各职责协调指挥处理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