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调查确定为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即对燃气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的性质和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当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事故严重情况依法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简要经过以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