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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用户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的义务。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以实现燃气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严重性,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消除事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使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燃气经营和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燃气经营者应督促和帮助燃气用户整改。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产生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后果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