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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主旨

本条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的具体规定。《办法》没有规定具体升级转型的标准、行业范围和规模等内容。仅明确在升级转型过程中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此处的一个“等”字,属于“外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那么还包括哪些内容呢?江西工商部门规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政府还规定了转型升级的行业标准、规模标准、税收标准。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前置许可和经营场所等事项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处理意见。

转型升级在程序上一般采取“先注销个体、后设立企业”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上提交《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作为转型升级的必备渊源材料,在登记事项涉及的前置许可上依法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