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是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后发现的设立中或者设立后的有关六种违法登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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