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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进行年度验照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年度验照,责令限期年度验照,逾期的直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至于责令改正的送达方式,是统一公告,还是直接送达,原则应该按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顺位进行,但是鉴于个体工商户量大,责令改正通知和吊销告知又是成批次,如果每一个都直接送达的话也不是现实,在现实和法律之间难得求一个平衡,务实中大多还是采用成批直接公告送达,成批处罚;如果吊销后出现行政争议,部分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后补验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