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登记文书和营业执照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为了保持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法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各地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印制使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文书和执照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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