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没有明确发生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本办法也没有细化这一规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这个在法律上不给经营者设定一个履行义务的期间似有不妥。变更既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变更,也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要求变更,还有基于延续需要的变更。变更的情形发生后,没有规定一个办理期限,只能以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事实证据。在务实中可以取得前置许可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宜。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期限的,我们不能制裁无期限的义务,我们也不能保护那些无期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