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验照的相关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本条是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进行公开查阅查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些地方规定,要求要与个体工商户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基于诉讼的原因才准许有关人员或者机构提交规定证件查询,其实这是不宜的,登记信息公开这是必须的,法律规定的“公众”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为什么我们老是对大众的需求或者监督不放心呢?还是对我们自身的登记质量不自信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查阅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也对查阅的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和许可法保持了立法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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