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办法》的实施日期及其涉及相关部门规章一并废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办法》的施行日期即《办法》的生效日期,《办法》采取直接规定该《办法》的具体生效日期的范式作为生效的表示方法。基于《办法》实施需要配套的申请文书和执照样式的规范,新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的衔接,以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有关问题,都需要时间进行研究规范,所以颁布后预留一定期间以便更好的做好《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
《办法》不具有溯及力。为了兼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历史衔接,依据《实施细则》和《登记程序规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仍然有效,从而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维护商事主体的交易秩序,完成新旧行政法规、新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对接,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