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综〔2011〕9号)的规定,取消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