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本条是关于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区别应当申请使用名称和可申请使用名称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总局《名称登记办法》未禁止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有人理解为突破了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限制,我认为这种理解或者国家总局的解读是不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务用字以规范汉字为准。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阿拉伯数字不是规范汉字,总局规章无权例外。同时该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招牌、广告用字;”和第(四)项“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的情形,也必须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经查阅所有有关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均没有突破上位法的规定,部门地方性法规还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禁止阿拉伯数字在名称等具体类别使用的具体情形,而工商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来吃螃蟹,显然有点不宜。作为负有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职能之一的工商总局,此规定不太相宜。规范汉字的使用涉及文化传承、民族情感、汉字使用规范等诸多因素。因此,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核准时应以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