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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的发展进程

生存权的发展进程

人权思想史和人权运动史上,具有人权代际标志意义的一种人权是生存权。生存权以“极穷权的生存权”为思想发韧,中经资产阶级革命早期人权文件对作为自然权形式的生命权的宣言化,和早期资产阶级宪法典对劳动权与救济权的国家义务化,至1919年由《魏玛宪法》完成定型任务。《魏玛宪法》第2编第5章《经济生活》开头就明确规定对生存权实施保障:“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

《魏玛宪法》第一次将“让人像人一样生存”明确为国家的义务,这就标志着生存权完成了其法定权利化过程而进入了制度的现实保障之中。《魏玛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其实现方法是国家设立不因劳动者疾病老弱而影响生活的保障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公共福利限制下的所有权和经济自由权;第三方面又规定了对从事农业、商业等活动的独立的中间阶层给予生存保障。生存权利规范的确立标志着人权价值重心开始由自由权本位的人权向生存权本位的人权转移,也标志着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由国家消极向国家积极演进的不可避免。生存权诞生后很快由国内立法上升到了国际法层面。

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将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列为联合国的目的。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公民享有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享有保持和保障充分生活水准的权利,享有劳动的权利、教育的权利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966年联大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生存权及相关权利作了广泛规定。该公约第6至8条规定了劳动权,第9条规定了保障健康权,第11条规定了基本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第13条、14条规定了教育权,第15条规定了保障文化性生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