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制度与传统的行政内部救济途径不同的足,这种制度是通过申诉专员的独立调查,得出结论,只调查当事人的投诉是否成立而不对争议做出是非判断,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不做决定。各国申诉专员一般都独立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他们大多来自于法官和律师,有着高超的专业法律知识,是一些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人士。申诉专员具有迥异于其他公共部门职位的一些特征。表现如下:
1.地位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各国申诉专员开展工作均有明确的法律保障。除议会外,任何人无权将其免职,只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时,才能被罢免。
2.职权的独立性。在欧洲,申诉专员及其工作机构都独立于政府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部门的管辖。
3.职权的广泛性。除议会和议员外,申诉专员的监督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政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有的国家管辖范围还包括法院、法官,军队、军官,甚至内阁成员和总统。
4.工作方式的多样性。“申诉专员的职责是以非司法手段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其处理方法简易、迅速、灵活、经济?。”申诉专员既可以通过受理公民投诉,也可以通过主动调查来开展工作。申诉专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也有权委托某一专职机构进行调查。对调查处理结果,可以向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公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就不良行政的情况和补救建议向议会提交特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