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概念可见,其至少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用人单位知情权就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也就是说,劳动者负担的义务,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1)请求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权利;2)要求劳动者保密的权利;3)请求损害赔偿权利;4)劳动报酬决定权。
(2)用人单位知情权是用人单位知道信息的权利。就劳动合同法领域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彼此的信息都存在不对称的现象。用人单位为了实现信息的均衡,必须借助用人单位知情权来实现。而知情权赋予用人单位获知信息的权利,通过行使该权利,用人单位能够获知相关信息。
(3)用人单位知情权是用人单位有权获知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需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此处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所知悉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是对于何谓“基本情况”则没有进一步明确。那么,何谓基本情况?我们认为,所谓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自身所拥有的,能够决定其是否被用人单位录用,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和职业准入资格、社会保险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知悉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所谓直接相关,是指与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具有直接关系,直接决定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用人单位是否聘用该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应该是那些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联系的信息,也即:1)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专业知识的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