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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制度的内容

申诉专员制度的内容

(一)申诉专员的机构设置

纵观所有采用申诉专员值得的国家,申诉专员的机构设置大致有三类:一是仅在中央一级设立工作机构,如瑞典、芬兰、丹麦、西班牙等。二是在中央和地方均设立工作机构,如德国。三是在中央社里工作机构,同时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如法国、比利时。

(二)申诉专员的权利和职责

尽管申诉专员在各地的名称不尽相同,但职责却是大同小异。申诉专员的权利如下:①调查权。申诉专员在接到公民投诉后,有就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显失公正进行调查权利。②批评建议权。申诉专员如果发现行政行为确属失当,则应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纠错建议。③起诉权。此权利主要享有者为瑞典申诉专员,如果申诉专员发现行政官员疏于履行职责,并且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可以“特别检察官”的名义对该行政官员提起诉讼。④报告公开权。一般申诉专员都有在其建议不被遵循的情况下,向总理或议会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公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