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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

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当事人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在合同尚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间还没有约束关系,因此善意当事人向对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对方的信用来维持。如果一方存在恶意,违反信用,则将使善意的另一方遭受损失。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才使传统的合同义务得以扩大。使当事人在就合同谈判时就承担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义务。

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说,先合同义务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也有人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理论上的最大成果之一在于它导致了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广泛接受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