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权的权利主体
生存权的权利主体不同于第一代人权。作为第一代人权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作为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则是生活中的贫困者、失业者等弱势群体,所以生存权又被称为社会弱者的权利。可见,生存权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当然所谓“具体”、“特定”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中有的人永远是强者,有的人永远是弱者,社会强者、社会弱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天的强者有可能沦落为明天的弱者,今天的弱者也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强者。在此意义上,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又是普遍的,只不过有的是显在的、有的是潜在的。
2、生存权的内容
生存权的内容主要有: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生命再生产的权利;基本生存条件保障权;司法和社会保障权。
3、生存权的目的
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为使生存权能得以实现,国家真正扮演好保障生存权实施的角色,我们不得不对生存权的意义、生存权界定上的特性以及生存权保障体系等问题有一个近于客观的理性认识。
4、生存权的性质
生存权的性质亦不同于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自由权的实质是个人的自主、自治,是要求国家不干涉的权利。而生存权的实质是保证每个人过起码的生活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或者说,自由权是为国家划定的不得介入的行为领域,而生存权则是为国家划定的必须行为的领域。平等权是一项形式性的权利,财产权是一项实质性的权利,而生存权则是一项包涵着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的权利。
5、生存权的时代性
生存权的现代内容主要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生存权由初创时期的单一经济内涵,扩大到社会及文化多重内涵,已构成了它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从生存权的这一时代特征看,我们在理解生存权时,就必须虑及生存权的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初创时期的生存权仅仅是在第一层面展开的,也就是说生存权仅仅是或者主要是生理上免于饥饿的权利、免于流离失所的权利。而在今天,精神上免于饥饿的权利已经成为了生存权的有机构成部分。如此看来,国内将“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仅仅理解为最低限度的物质保障是不全面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最低限度的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的保障。文化生活的保障主要应通过最低限度的教育、文化、信息资源的提供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