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主体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界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雇佣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特定组织,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等。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规定,不过此规定比较宽泛。《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
(二)义务主体
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为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一般而言,劳动者,是指受雇于用人单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常常也称为雇员、员工等。一般认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条件和劳动能力条件。
第一,劳动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验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会因使用童工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具有不可代替性,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例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不会开车的人不能从事司机职业等。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可能成为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几点把握:第一,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第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