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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相关概念

法治与相关概念

1.法治与人权

狭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而实质的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个人的实质性权利。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赋人权,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也因此,只有在有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获得保障。就人权保障而言,法治则使普世价值的人权和各国宪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权利不受来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

目前,狭义法治比实质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

2.法治与宪政

宪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理念和政治实践。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宪法强调法律具有凌驾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宪政。

3.法治与民主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对政府权力与对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权力与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为如果不是透过民主机制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沦为政府对人民的统治和压迫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权力,这并不符合完整、正确的法治。因此民主也可说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实质内涵之一。

民主制度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间接(透过民选的议员、代表)制定各种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别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虚设。因此民主制度的内涵也包含了落实法治原则。

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与人权一样是通过实质法治体现的。狭义法治并不包括民主内涵。

就民主制度而言,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发生实际效力的方法。

4.法治与法制

法制,又称为以法而治(英语:rulebylaw),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二是指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和法治(英语:ruleoflaw)不是同一个概念。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

法制是指当权者透过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某些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

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