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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主旨

本条规定了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

释义和理解

原细则的计算公式已被财税〔2005〕165号文件修改,此次细则修订时将165号文件的内容上升为细则,提高了执法级次。

1、原细则规定了划分进项税额的公式,在现实生活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领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原细则对于需要划分的进项税额,规定是用各自销售额的比例来划分,但规定全部进项税额不区分是否能够划分清楚进项税额,均用公司进行换算。这就存在一定弊端,一方面,削弱纳税人自觉分开核算,而一旦存在这种情况,纳税人只能按规定适用换算公式,其他产品是否做到准确分开核算并不影响公式的适用,客观上形成了公式至上的局面,不利于引导纳税人分开核算财务;另一方面,也不尽合理。通常来说,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但如果存在兼营行为,就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均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因此,需要对公式进行改良,承认纳税人核算的合理性,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再按照公式进行换算,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

2、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很多具体的划分方法。一般认为,用销售额划分是较为简单的方法,操作性很强。举例来说,加入建筑物出租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的楼层占总出租楼层是用于应税项目,有的楼层是用于免税项目的出租,对于计税销售额,可以采用按出租收入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出租楼层占总出租楼层的比例来确定,两种方法都可以达到划分进项税额的目的,具体的运用则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