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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旨

本条是对合营各方争议解决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和经营过程中,要发生十分广泛而又复杂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争议,那么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合营各方的争议解决提供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仲裁解决,二是诉讼解决。所谓仲裁解决,是指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照仲裁程序对其争议作出裁决,争议的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仲裁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方式。所谓诉讼解决,是指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下,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方式。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具体规定,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提请仲裁的条件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合营各方表示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既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仲裁协议达成后,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这就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司法管辖权。而对于仲裁裁决,无论它是由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还是由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机构作出的,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原合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仅规定了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未明确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怎么办。为此,200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如果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合营各方发生纠纷的最后一种解决途径,也可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协调一致。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采取仲裁方式,还是采取诉讼方式,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