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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主旨

本条是对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和税收优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差额。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合营企业年度决算所获得盈利即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三项基金后的利润为可分配利润即净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的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合营企业依照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国际通行的作法,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依法征税,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我国在对合营企业依法征税的同时,也给予合营企业各种税收优惠。因为税收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所以税收因素对于吸引外商投资,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实行一定条件的税收优惠是完全必要的。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主要反映在所得税的减免和进出口关税及有关流转税的减免方面。目前适用于合营企业的税收法律主要有: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合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做法。既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又体现了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特定地区减低税率。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特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减免税。包括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投产开业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一免两减”、“五免五减”三种定期减免税。

4.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5.鼓励外商以其在我国投资所获取的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

6.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在能源、交通等领域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了适应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知识经济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近年来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其中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政策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技术、设备、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中西部地区根据自身优势制定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目录中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延长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这是对外国合营者直接再投资税收优惠的规定。所谓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国合营者将其从合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但为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在我国境内再投资,法律同样规定也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其具体办法是对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合营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