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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合营企业合同终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这是对合营企业合同终止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合同终止是指由于某种事实出现而使合营企业终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合营企业合同签订后合营各方都应积极履行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时合营企业合同是可以依法终止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已满,合营各方又末提出延长合营企业期限的申请,则合营企业应于存续的期间届满时自行解散。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企业亏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其并不是企业必须解散的理由,但如果企业亏损严重,失去继续经营的能力时,企业应予解散。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一般来讲,当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时,并非必须采取解散的方法解决,而是首先用其他方法来解决,如采取一些补救措施,采取劝告措施或者各种弥补措施等。但是,如果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例如合营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足自己的投资额,合营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期供应零部件和原材料而企业又无法从其他渠道取得这些零部件和原材料时,可以解散企业。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来自两个方面,即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前者包括特大水灾、火灾、地震等一些因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后者包括战争、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当发生这些情况致使企业严重损害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以解散企业。

5.合营企业末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这时由于合营企业的目的无法完成,前景暗淡,企业已无存在的价值,因此应予解散。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情况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具体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可依法终止合同解散合营企业。

本条同时规定,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损失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受损害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