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将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纳入到新条例实施细则中。
释义和理解增值税起征点是增值税固有的结构之一。要理解起征点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六点:
1、增值税起征点是间接税的固有特征,不同于直接税的免征额或税前扣除标准。增值税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降低征管难度才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将很多小型纳税人排除在征管范围之外,以减轻税务机关管理压力。而且起征点属于幅度值,各地可自行决定本地区适用的标准,全国可以不统一,这主要考虑起征点适用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跨省流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实行各省差别标准具有可行性。显然,如果对企业也适用差别标准,将导致生产要素的不正常流动,这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秩序。
2、在我国,增值税起征点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有所不同。
3、由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因此在我国更多地作为减免税的手段来使用。2003年,为了帮助下岗再就业职工创业,国家降低了起征点标准,一定程度上起着缓解经营困难的作用。
4、此次修订对起征点未作调整,只是将现行起征点的标准纳入到新细则。
5、此次修订增加了各省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决定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这主要考虑,起征点本来是税收管理事项,应由税务机关自主根据本地区征管力量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但财政部门提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涉及当地财政收入,增值税又是各地的主要税源,因此财政部门也应参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
6、起征点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决定,各计划单列市无权决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也即起征点实行本省统一的做法,不允许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这一方面与我国行政体制有关,计划单列市的设置存在着部门规定不尽相同的现象,另一方面,计划单列市往往在经济计划上单列,但税收执法权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