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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主旨

本条是对合营企业外籍职工收入汇往国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按照我国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招聘我国公民。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招聘职工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进行,首先应聘用原中方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果当地满足不了需要,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也可以跨地区招聘,国家一般不允许合营企业招聘一般的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对于企业需要而国内又确实无法解决的特殊技能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从境外招聘,同时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来华居住和就业手续。对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所必需的这些外籍职工,他们的合法收入与外国合营者的合法收益一样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其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往国外这一原则在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也同样得到体现。

按照本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这就是说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纳税后,减去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允许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这一规定中的“来华人员”就包含了应聘在合营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他们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可以自由汇出。本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在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合资企业法时曾作了调整原条文规定:“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将“通过中国银行”六个字删去,其实质绝不仅是一个文字问题,而是说明了我国对外汇管理的改革更加合理和放宽,因此这样规定会对鼓励外籍职工来华工作发挥良好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