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是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本条例的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条仅规定中国籍船舶上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由中国籍船员担任,而对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担任普通船员没有限制,没有限制就是允许的。本条又规定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就是说因工作的特殊需要,外国籍船员可以有条件的到中国籍船舶上担任高级船员,由船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但无论如何,外国籍船员不得到中国籍船舶上担任船长。
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担任高级船员的审批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国籍高级船员,由拟使用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单位将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或证书认可签证后,方可到中国籍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