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主管机关及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徒法难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船员管理制度也需要有高效廉洁的海事管理机构去监督实施。否则,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将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条例明确规定了船员的主管机关及职责。
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的船员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就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首先,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包括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在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因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船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组织、协调有关船员管理的专项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起草、上报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布船员管理规章等。
其次,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1998年10月19日,中编办向交通部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40号),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及其质量管理体系,海事证件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在明确中央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的同时,还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关系,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这就是说,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服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不得划水为牢,各自为政,实行封闭管理。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规定了海事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据此规定,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员管理工作中,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业务领导。
最后,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在船员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办发〔1999〕54号文,中央管理水域的范围是:(一)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具体包括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广西北仑河口的我国沿海(包括岛屿)国家管辖的一切海域和沿海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所在水域(包括入海河流河口第一港水域及其下游水域);(二)对外开放水域。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对外开放的沿海、内河港口以及允许国际航行船舶通达、开放港口的内河通航水域;(三)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具体是指由四川宜宾至上海的长江干线及与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广西南宁及其以下西江干线、柳州及其以下柳江干线至广东各主要入海口的珠江(西江)主要干线及其交汇的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内蒙古黑山头、吉林大安及其以下黑龙江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干支流水域是指在干支流交汇处已设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的水域。未设港口的是指干支流交汇处与干流通航秩序密切相关的水域。地方管理水域的范围是: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根据国办发〔1999〕54号文,中央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央管辖水域以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而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及海事证件管理工作,都属于水上交通安全的范畴,因此,
按照“中央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负责,中央管辖水域以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思路,将在中央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监督管理,由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将在中央管辖水域以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上任职或者服务的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监督管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船员教育培训活动的许可,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服务活动的许可以及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究竟由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还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需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