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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相应的船员培训、考试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曾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本条规定的适任证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曾在军用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是指过去曾经在军队所属舰艇上服役的复转军人。他们在军队服役期间,接受过航海类军事院校的教育或军队组织的有关航海、机电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持有军队颁发的相应舰艇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具有一定的舰艇工作经历。

本条中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是指现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渔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

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是指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的船员。

以上三种类型的人员在按照本条例申请船员适任证书以前,都按照相应的规定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相应的培训、考试内容。具体的过渡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