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本条对本条例涉及的船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了定义。
释义和理解一、船员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船员是指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船员注册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的人员。但是,并非满足了船员的最基本条件就可以到船上任职,在船上不同的工作岗位,根据其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技术要求,还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只有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格,才能到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船员分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三个层次,高级船员分为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等等。
本条例中所指的船员主要包括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他们具有本条例规定的船员权利和船员义务。有关船员出境证件管理的条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还适用于渔船船员。
二、船长的定义。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船长任职资格,并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船长是指指挥船舶的人,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长是负责船舶管理和驾驶的人员,船长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本条例中对船长的定义与国际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中对船长的定义基本一致,作为船长必须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持有有效的船长适任证书,船长在船任职期间,对船舶具有法定的管理权和指挥权。
三、关于高级船员。高级船员是对依照本条例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的统称。其中大副、二副和三副称为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称为轮机部高级船员;通信人员包括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其他在船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包括客运部高级管理人员、事务部高级管理人员等。
(一)大副是指级别仅次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二)机长是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三)大管轮是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四)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主要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厨师、服务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