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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签注内容和有效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取得船上相应任职资格的证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在不同航区、类别和等级的船舶上担任不同职务的船员提出了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我国对船员实行的考试和发证完全引用了此标准。因为对不同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持有者要求具备的教育、资历和能力不同,所以适任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公约各缔约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官员对到港船舶的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依照公约的要求,按船舶的航区、类别、等级和船员职务把船员适任证书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适用范围。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三)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五)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根据适用的船舶吨位或者主机功率分为5个等级。

(一)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1、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职务按船舶等级设置: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适任证书有效期为5年,当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年龄距60岁不到5年时,应签发有效期至其60周岁生日之日止的适任证书。适任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完成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并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船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船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船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一定的抽查科目考试,具体的抽查考试科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章第十一条中所述的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