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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和签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与受理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具备的条件,凡满足规定条件的船员都可船员所在单位或船员本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证明自己满足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船员所在单位和船员本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后,应尽快对船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初步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审核与批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核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证书受理、审核、审批、制作和发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证书只颁发给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人。

三、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

(一)《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五)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特种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

(七)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八)船员适任培训证明(如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船上培训或见习证明等);

(九)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证明(如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合格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