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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保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申请签发特免证明的条件

依据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对人员、财产和环境不致造成危险时,可签发特免证明,允许某一指定的船员在某一指定的船上,在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指定期间内,担任他并未持有适当证书的职位,除非有关的无线电规则另有规定,无线电人员不在此例。但是被发给这种特免证明的人员,应系海事管理机构满意地认为能安全地充分胜任其所补缺的职位。然而,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对船长或轮机长不得给予特免证明,即使给予了这种证明,其期限也应该尽可能的短。凡给予某职位的特免证明,只应发给具有适当证书可充任仅比该职位低一级职务的人员。如公约对该低一级职位并无证书要求,则可对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资格和经验显然相当于所要充任职位的要求的人员签发特免证明,但是,如果该人并未持有相应的证书,则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测试,以表明这种特免证明的签发是安全的。

综上所述,申请签发特免证明应符合下列情况: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二、特免证明的申请

特免证明的申请应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持证情况、任职资历和安全记录情况、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

申请特免证明的船员所持证书和任职资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四)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三、特免证明的签发及有效期

受理特免证明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为其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