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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已注册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籍船员持有海员证的要求和申请海员证的条件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哪些船员应持有海员证,根据本条例规定凡以海员身份出入中国国境或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船员都应持有海员证。本条中的海员是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的船员和渔船船员。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办理海员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是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持有能证明其中国国籍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注册为国籍航行船舶的船员,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