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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情况紧急情况下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56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执行的期限。本条是对本法第56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例外规定。

一、立即申请执行的条件

按照本条规定,在情况紧急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其行政决定。因此,只有符合“情况紧急”和“保障公共安全”两个条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不受第56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的限制。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情况紧急,是否属于保障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裁量。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情况紧急的情形作出规定,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立即申请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也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是否逾期等。如果行政机关的申请不存在以上问题,并且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机关的申请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并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引导案例】强拆令"期满朝阳路钉子户未拆

2011年6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向孟老太家发出公告,责令三日内腾房以供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

2005年3月,朝阳路开始拓宽改造。居住在朝阳区高碑店乡太平庄生产队56号的孟老太一家的房屋,属于道路拓宽规划的辅路范围内。因补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孟老太一家至今没有搬离,导致工程仍未全线完工。几个月前,朝阳区房管局向朝阳区法院申请对孟老太强制执行“腾房”。

2011年6月22日,法院向孟老太家发出责令三日内腾房公告,以供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

6月24日,法院公告的三日期满,孟老太一家仍未搬走,也并未被法院强制执行。在东侧的房门口,她老伴李大爷,支着桌子和两个朋友玩着扑克牌。她则在屋内,坐在一把破轮椅上。

“一天都没人来。”“看来不会来了。”孟老太说,22日下“强拆令”当天,法院两名法官曾询问她的补偿条件,并表示将在第二天再与她商谈,但至25日也无人上门商谈或强制执行。

孟老太重申,不满足补偿条件,坚决不会搬离,且已经做好了房子被强拆的准备。

“并不是期满后,就一定立即强拆。”北元律师事务所王雅军律师分析,尽管法院下达了限期公告,但不是限期一到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何时强制执行,法院将另行确定。(据《新京报》)

【分析】本案涉及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的执行期限。

这一期限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而在《行政强制法》中,第59条仅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因此,什么情况下构成“情况紧急”、什么是“公共安全",就成为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关键:或者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而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立即执行”,或者没有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发出三日内自行腾房的公告,逾期将强制执行。但在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按要求腾房后,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可见,不腾房而影响道路辅路拓宽,没有构成法定的“情况紧急”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条件。因居民不同意腾出房屋让路施工,致使一项公共工程延误,不仅不构成“情况紧急"和“危害公共安全”而被“立即”执行,而且可以抵抗任何执行——

2011年4月份新闻媒体曾广泛报道,某地段已经开工一年多、全长近50公里、工程造价逾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被一位家住香港东涌的66岁老太朱绮华挡住建设步伐,她认为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因而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于去年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就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申请司法复核。18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计划2016年通车的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工程或许无法如期完工。朱绮华的代表律师之一黄鹤鸣获知胜诉后,表示欢迎法庭裁决。黄鹤鸣强调,理解港珠澳大桥对三地经济发展和区域融合的重要性,“但政府不应因为经济利益和加速区域融合,而放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通过环境评估保护生态和公众利益”。

【解释】紧急情况下,申请和执行程序有所简化,但仍需得到法院院长的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