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退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适当的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冻结超过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的钱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违反这一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法定期间”是指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或者冻结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主动解除冻结,这也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于上述四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即行政处分。
【解释】杜绝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