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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的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这就明确了金融机构具有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这一强制措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和开办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的邮政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如果金融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行政机关作出的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立即予以划拨。如果金融机构违反这一规定,接到行政机关的通知或者决定后没有立即进行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汇款的,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划拨这一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划拨存款、汇款,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冻结决定、划拨决定规定了冻结、划拨的当事人存款、汇款的账号和金额,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决定执行,不得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扩大了冻结、划拨的数额;(2)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擅自冻结。、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或者汇款;(3)对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或者汇款的,金融机构没有予以拒绝而实施了冻结、划拨行为。冻结、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权,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这是《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或者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依法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此外,当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的决定时,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接到行政机关解除冻结的决定后没有执行;(2)在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的法定义务。对于这两种情况,都要追究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或者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以及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关于处分的法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一点:本条规定的“处分"主要是一种纪律处分。由于金融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所以对其处分属于纪律处分,包括内部工作纪律处分和党内纪律处分。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划拨这一直接强制权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申请法院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法院在裁定执行后,对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实施司法上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非法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违法行为的,还要依据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解释】泄密、拖延、错冻多划、解除不及时是金融机构最易触犯的四大违法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