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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同时,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属于滥用职权的非法侵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人财政专户的钱款的,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国务院于2004年11月通过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11年1月作了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处分的机关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其中,监察机关负责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考虑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本条直接规定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这四种比较重的行政处分。

记大过适用于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相应地予以降低。撤职是指由于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公务员的资格的情况。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

【引导案例】违法谋取单位利益广西公安局将扣押车喷涂为警车自用

2010年4月19日,广西公安局将扣押车喷涂为警车自用在网上被披露。据广西公安厅新闻发言人通报,民众投诉称广西灵山县公安局擅自将扣押的4辆车喷涂成警车使用,广西公安厅经调查核实,发现情况基本属实。目前,灵山县公安局已将这些违规使用的车辆拆牌、封存处理,同时进行了队伍整顿。

该发言人介绍,自201O年2月起至11月底,广西警方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截至4月中旬,广西公安机关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共出动督察警力3120人次,检查单位2308家,检查警车2879辆,检查涉案车辆l863辆,发现问题105个,发督察简报通报131期,督促整改问题134个。

据不完全统计,在警车管理方面,广西公安机关共查纠、补办和完善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333辆,查纠擅自或不按规定涂装统一外观制式、安装标准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车辆65辆,查纠整治走私、盗抢以及拼装、报废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74辆,查没收缴挪用、套用以及伪造、变造的警牌148副,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55个,追回外借警车12辆,追回外借警牌11副。查纠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54人,查纠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36人,查纠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4起,查纠警车私用和违规停放30起。有1名民警被停职,15人作其他处理。在涉案车辆管理方面,共纠正违法违规扣留、扣押的问题18起,未妥善保管、擅自动用的41起。

这位发言人称,在广西,不少市、县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存在警车外借、警车牌外借、外借的警车由非警务人员驾驶、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等诸多问题。由于外借的警车或警牌相当部分是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使用,公安机关对收回车辆车牌比较为难,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

【分析】本案涉及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私人利益的问题,违法谋取私人利益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强制法》将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单位和私人利益规定为一项原则。在具体制度方面,在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中,作了相关规定,防止公权私用。例如,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49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本案中,广西警方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内容包括对警车、警牌的管理,对走私、盗抢以及拼装、报废等车辆的整治等。对涉及警车警牌违法、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违法的,公安机关应采取纠正、处罚、实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灵山县公安局擅自将扣押的4辆车喷涂成警车使用,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滥用,违反了不得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的法律原则,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事实被揭露是由于网络曝光,这说明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大众的监督、开放的舆论非常重要。尽管最后要依赖于行政系统的责任追究机制,但是没有来自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动力,行政追究机制大概很难启动,追究的力度也会很有限。

【解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同时还将会受到党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