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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一、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中违反有关程序、方式、期限等规定的行为,都属于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如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侮辱他人人格尊严,将划拨的存款、汇款等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

二、扩大执行范围

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执行标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执行。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万,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划拨250万,这就属于扩大执行范围实施执行。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释】执法行为本身不得违法或擅自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