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的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关于赔偿
本条中的赔偿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行政赔偿。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2)行政机关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金融机构赔偿。金融机构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冻结,致使存款、汇款转移或者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以及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除以上几类情形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条所指的赔偿通常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的赔偿进行了统一规定,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这样规定条文比较简捷、内容较为完整,既避免了每条法律责任都出现关于赔偿的规定,过于繁琐,也避免了因缺少关于赔偿的规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损失后索赔无据的情况。
二、关于刑事责任
本条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统一规定,而不是一一列举所违反的刑法条文和罪名内容。违反本法的行为,只要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一是条文比较简捷,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行为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三是既与刑法相衔接,又可以避免因刑法的修改而导致本法修改。这种处理模式也是当前立法中的通常做法。
违反本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O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I~2_L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2~lO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贪污的数额很小,系初犯,或者在案发前退赃,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于情节较轻的,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利用行政强制权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进行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刑法》第397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以上几种犯罪行为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了违法的责任和后果。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产生了“五过”制度,是专门用于追究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