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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强制法》第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手段谋取私利,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实施主体,除了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外,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等,这些机构从性质上说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是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赋予了这些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管理职能,并有权实施限制证券买卖、限制业务活动、托管、接收、机构重组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时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利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释】再次重申了法律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原则。与第七条互参。